上海市洋泾菊园实验学校学校章程
发布时间:2019-06-11 16:14:18   发布人:匿名   信息来源:暂无   点击次数:8,480

上海市洋泾菊园实验学校学校章程

(2015年1月9日经第八届第四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2015年1月10日经浦东新区教育局备案,自2015年1月9日起正式生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适应现代教育发展需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保障学校依法自主管理,保障学生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办学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与地址】本校全称为上海市洋泾菊园实验学校;英文表述为Shanghai Yangjing-Juyuan Experimental School;住所地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浦城路333号;邮政编码为200120;官方网址为www.psjyshy.pudong-edu.sh.cn。

第三条【学校性质及隶属关系】本校由上海市浦东新区教育局举办,经登记批准,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校是一所实施九年一贯制教育的全日制教育机构。

第四条【招生对象与规模】本校按上级规定面向规定区域内招生,招生对象为规定区域内的适龄儿童,办学规模为九个年级,总体学生数量不超过2500人。

 

第二章  办学理念与学校文化

第五条【办学理念】

多元交融、愉悦创新,构建适应学生发展需要的教育。

第六条【学校发展目标】

通过教师发展自主化、学生成长个性化、学校课程多元化、学校管理现代化,来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创建上海市九年一贯制义务教育的品牌学校。

第七条【师生发展目标】

学生培养目标:以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为宗旨,培养有健全人格、有特长爱好、有领袖气质,适应时代发展需要的个性化愉悦成长的青少年为育人目标。

教师发展目标:热爱教育事业,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履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依法执教,具有终身学习与持续发展的意识和能力,以人格魅力和学识魅力教育感染学生;遵循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和教育教学规律,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促进学生健康快乐成长,全面而有个性的发展。

 第八条【文化精神与办学特色】 

学校精神(校训):震修·启新。

办学特色:

【国际化】学校是上海市直接境外招生学校,接收外国学生学习中国课程。设立国际部落实校内的国际生学习和校外的国际交流活动。开设国际生班级并配备相应的教师、补充一定的课程。组织落实每年的国际交流互访、对外教育教学交流等活动。

第九条【学校标识】

校标

                       

第十条【学校发展规划的制定】学校按照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自主发展的要求,定期订制四年发展规划,并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  学校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

第十一条【校长负责制】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由浦东新区教育局任命,全面主持学校工作,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教职工通过教代会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

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学校教育教学、行政后勤等具体工作。

第十二条【校长职权】校长依法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一)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

(二)组织制定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三)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和指示; 

(四)管理学校事务,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五)管理、使用校舍设施和经费;

(六)提名副校长人选;

(七)聘任与解聘中层干部和教职工;

(八)有关学校的重大事务,在完成学校议事程序后,有决策权;

(九)上级主管部门授权的其他职权;

(十)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努力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协调一致,互相配合,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十三条【党团组织】在学校建立党支部,党支部书记由中共浦东新区教育局党工委任命。组织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保证、监督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学校依靠学校基层党组织,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政治核心作用,通过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校内中层干部的推荐、考察和教育、培养。加强教工队伍的建设,保证、监督学校行政工作的健康运行。党支部还直接负责学校重大问题决策,由党支部提出主导性意见,经党政班子复议,取得共识后,由党组织负责实施。涉及到学校重大改革措施出台前,需经支委会、党员大会进行讨论,再按规定程序落实。

党支部实行对工会、教工团支部、共青团、少先队等群众组织的领导,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少先队、关工委和民主党派等组织的作用。

建立共青团、少先队组织,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调动学生主动参与、自主管理的积极性。

学校共青团、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受党组织领导,对学生进行教育,配合党、政全面贯彻教育方针,积极开展适合青少年特点的活动,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四条【工会与教代会制度】学校教职工有权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实施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退休教职工管理委员会,保障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并积极引导退休教职工为学校的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工会主席按工会法选举产生,每三年改选一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教代会是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机构。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和评议监督权。凡是校内重大的与教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改革方案、规章制度都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会议的工作机构,保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教代会代表根据有关规定定期换届。

第十五条【中层管理机构】学校设立中小学教导处、教师发展中心、国际部、党政办公室、总务处。由正副主任若干名组成,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学校中层干部由校长提名,党组织进行考察,校务会议讨论通过,由校长任命。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学校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第十六条【其他常设机构】学校建立校务委员会,负责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重大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校内重大事项;建立学术委员会(或专家委员会),在学校教育科研的规划制定、项目策划与督导、成果评定以及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发挥咨询、评议作用;建立家长委员会,增进家校沟通,保障学生家长参与学校与学生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议和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重大决策制度】学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学校重大事项应在党政主要负责人酝酿提议、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务会议集体讨论,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学校党组织发挥监督保障作用。

凡属教代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交教代会审议。

第十八条【信息公开与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另设校荣誉厅展示学校近几年特色工作及获取荣誉。

第十九条【校内维权制度】学校建立健全校内争议调解机制,按照相关程序受理学生和教师申诉,依法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平安校园制度】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二十一条【办学监督】学校接受政府以及教育、登记管理和审计等主管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二条【教育教学管理架构】学校建立健全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年级组长(主任)负责本年级的德育、教学工作,统筹教师分工与管理、年级教育活动、学生管理工作等。

教研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促进教师专业发展。教研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育教学任务。

备课组长负责组织本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完成各项教育教学任务。

第二十三条【德育管理】学校实行自主管理的德育管理。

学校坚持全员德育原则,校长负责,教职工参与,实行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构建德育目标体系,健全德育管理机制,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育人网络,优化德育活动过程。

学校加强以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为目标的公民意识教育,积极引导学生理解并正确地行使权利,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尊重他人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增强社会责任感。

第二十四条【班级管理】班主任引领本班级贯彻“育人为本,德育为首,教学为主,全面发展”的原则,负责落实学校的各项目标、制度、计划,做好各项工作。

第二十五条【社团管理】通过各类社团活动挖掘学生特长、锻炼学生才能、提升学生素质,促进学生领导力、生涯力、创新力的发展。

第二十六条【课程管理】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校本课程,形成学校特色课程体系。

学校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学校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尊重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

学校根据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要求,遵循课程改革的原则,全面安排基础型课程、拓展型课程和探究型课程。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政策,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校本课程,并逐步形成学校独立的课程体系。

第二十七条【教学管理】在校长主持下,分管校长及教导处对学校教学管理工作承担相应的责任。学校组织教师积极推进教学改革,借鉴国内外先进教育理念,积极探索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各种教学模式,逐步形成学生主动参与、探索发现、合作交流的适合学生的学习方式,努力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和教学质量,为学生的终身发展打下扎实的基础。

加强教学常规管理,加强学生管理,按照相关教育法规,安排好学校日常教学管理工作,确保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条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

第二十八条【课堂管理】学校提倡平等互助积极进取的课堂学习氛围及公平公正的教学方式、评价机制,强调课堂五环节的规范操作,体现民主、平等、和谐和自主、合作、探究的课程改革理念。

第二十九条【体育健康教育管理】学校严格执行有关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法规规章,通过日常体育活动以及各类体育竞赛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健身习惯与基本的运动技能。

学校通过体育课、课外活动、广播操、眼保健操等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每年举办一次体育运动会和多次体育单项比赛。

学校建立卫生室,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定期体检,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等。学校完善卫生工作制度,不断改善环境卫生条件,在校内全面实施禁烟。

第三十条【心理健康教育管理】学校建立心理辅导中心,成立心理教育教学区、心理教育阅览室、心理咨询室,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配备专(兼)职教师开展工作。

学校各项心理健康教育管理制度:《心理健康教育总则》、《心理咨询室管理制度》、《心理咨询的原则》、《心理咨询教师守则》、《心理咨询保密制度》、《心理咨询预约制度》、《来访者须知》等等。

第三十一条【艺体科及劳动教育管理】学校设立艺术体育科技等教育项目的负责人。每年举办艺术、体育、科技主题月校园节日活动及相关赛事。并在学生社团中落实具体学习、活动。

第三十二条【信息技术管理】学校以学习型学校建设为目标,以实现教育教学管理、服务信息化为抓手构建校园网,通过校园网的不断建设和功能的完善为师生提供学习和教学资料,提供教学研讨、学习心得的交流平台,为教学质量诊断,学习效果的自我检测提供数据支持。通过校务公开栏目建设拓展学校的民主管理渠道,实现学生、学生家长参与学校管理的和社会监督目的。

第三十三条【教育科研管理】学校坚持以教科研引领,保障学校教育全面、健康、可持续发展,坚持教育科研与学校实际相结合,与教师的教育教学实际相结合,与学生的学习实际相结合的原则,教育科研管理做到规范化、制度化、常规化。

学校成立教科研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由校长、分管校长、科研室主任主任,科研室负责学校教科研工作,业务上接受区教育学院科研室领导。

学校科研室负责全校教育科学研究的组织、发动、普及、指导、管理、协调以及科研成果的申报、评选等工作。其主要任务是通过教科研工作提高教师的教育理论水平和增强科研意识,组织各级课题的申报和研究,提供研究动态,汇集科研成果,传递信息,积极开展科研成果的应用、推广活动,为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服务,为深化学校教育改革服务,为学校教育决策科学化服务,为进一步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服务。

 

第五章  学生

第三十四条【学生入学】凡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学校学籍,为学校学生。学校实施九年义务教育,按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招收学校服务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实行秋季始业。不属学校服务区内的新生,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

第三十五条 【学生权利】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

(二)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按学校的规定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

(三)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四)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依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沪教委基[2006]7号》文件的规定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严格确保学生参加教肓教学活动权、获得学业资助权、获得公正评价权、申诉与诉讼权等权利。

第三十六条【学生义务】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义务,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和《中小学生行为规范》,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遵守学校的管理制度和行为规范要求;

(二)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和思想道德品质,自觉维护学校荣誉;

(三)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品行;

(四)勤学苦练,培养能力,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五)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六)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七)积极参加艺术、体育、科技等各项活动,自信自尊,做国家需要的全面发展的接班人;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七条【学籍管理】学校按照市、区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

第三十八条【学生评价】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通过“学生成长手册”等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

第三十九条【学生奖惩】学校对德智体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本人成长手册。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可对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十条【学生膳食】学校配备必要的、符合国家标准的膳食条件,并确保食品的安全卫生健康标准。

第四十一条【学生资助】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爱心基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四十二条【学生自治】学校建立学生自主管理委员会,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学生自主管理委员会委员一般通过民主选举产生,落实公民意识教育。

学校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通过选举、演讲、辩论等方式在校园内学习民主生活方式,培养现代公民素养与健康人格。

第四十三条【学生评教】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评校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四条【学生权益维护】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

(二)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三)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四)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五)不得随意处分学生。处分学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听取学生及其监护人的意见,并举行听证。

 

第六章  教职工

第四十五条【人事制度】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学校用人制度。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四十六条【教师权利】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教研和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七条【教师义务】学校教职工除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学校教职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有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言行,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

(六)履行人人都是德育工作者的职责,经常与学生家长取得联系,共同做好学生的教育工作;

(七)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八)加强法治观念,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四十八条【职工权利义务】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四十九条【教师培训】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鼓励和支持教师在职进修或接受其它方式的培训。完成每五年职务培训的学分。

第五十条【教职工待遇】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五十一条【班主任】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

教师应当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第五十二条【教师考核】学校建立教职工个人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职称评审、岗位续聘、转岗、合同解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等的依据。

每年设立年终考核。根据教职工工作实绩,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被评为基本合格的,考核领导小组将对其提出诫勉,并限期改正,第二年薪级工资不予以晋升;对被评为不合格的,学校解除聘用合同。

每年进行专技人员的业务考核,考核等次根据比例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第五十三条【教师奖惩】对有重大贡献的教职工,应报请上级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奖励。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学校依据学校惩罚条例,予以表彰奖励。

对违反《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惩处。

 

第七章  学校资产及财产管理

第五十四条【开办资金与经费来源】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3501万元。

学校具体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其他收入 等。

(说明:开办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上核准登记的内容填写。学校在核准登记的开办资金数额内承担民事责任。学校具体经费来源中的“财政补助收入”即原先所谓“全额拨款”,其余依据实际情况从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其他收入三类中选择填写。)

第五十五条【资产保护】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五十六条【资产管理与使用】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 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学校加强对体育馆、科学馆、图书馆、实验室、劳技室、计算机房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五十七条【资产安全】学校如遇因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址、合并、分立或终止时,学校应该及时制订保护学校资产安全的方案,接受浦东新区教育局的审计,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

第五十八条【财务管理制度】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建立经济管理领导小组,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实行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

学校执行浦东新区教育局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校依法向政府部门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经批准后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九条【学校收费】学校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代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八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六十条【育人体系】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

学校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六十一条【家长委员会】学校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家长选举出班级、年级、校级三级家长委员会。符合条件的家长委员会可以通过民政部门审批,注册为一个社团或非营利组织。

家长委员会应当制定自己的章程,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做好德育、保障学生安全健康、推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化解家校矛盾等工作。

学校应当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此外,应当为家长委员会的召开提供一定的条件。

第六十二条【家长学校与家校联系机制】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定期开展活动,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形成家校教育合力, 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六十三条【社区服务】学校通过加强内部建设,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相应区域内发挥积极作用,服务于学习型城市建设。

学校作为社区的成员单位应主动向社会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等教育资源,并有专人负责;制定相应管理制度,实现资源共享。并通过加强内部建设,以良好的校风、教风、学风在社区发挥积极作用。

学校依托社区,努力开发社区教育资源,依靠社区开展学生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六十四条【综合治理】学校依靠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社区、派出所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行为偏差学生的教育,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第六十五条【校友会】学校建立校友会组织,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六十六条【对外合作交流】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学校开展国际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加强与港澳台地区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合作交流要遵守相应的法规,按相关规定聘请外籍教师和港澳台地区教师,面向世界推进教育理念、教育内容、教育方式的创新优化。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制度体系建设】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六十八条【章程生效程序】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务委员会通过,并经浦东新区教育局同意备案之日起实施。

第六十九条【法制统一原则】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为准。

第七十条【章程修订程序】本章程的修订由校务委员会或1/3以上教代会代表提出,经教代会审议,校务会议通过,报浦东新区教育局备案后生效。

第七十一条【章程解释】本章程由校务委员会负责解释。